程默. 生态环境治理的第三种主体%3a社区[J].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, 2006, 8(5). DOI: 1008—8105(2006)04一0052—03
引用本文: 程默. 生态环境治理的第三种主体%3a社区[J].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, 2006, 8(5). DOI: 1008—8105(2006)04一0052—03

生态环境治理的第三种主体%3a社区

  • 摘要: 生态环境的公共产品性质决定了其享用者和维护者的不统一性,哈丁的“公地灾 难”假设将私人和政府确定为环境治理主体。事实上,社区相对于政府具有较高的激励强度,相对 于私人主体具有明显的产权划分成本优势。只要采用一定措施促进社区合作,社区将是最佳的环 境治理主体。

     

/

返回文章
返回